□肖明舒
“盗版”问题的出现并引起著作者和国家的关注是在宋代。活字印刷术的发明,大大降低了人们手抄书的劳动强度,同时也为大规模的“盗版”行为提供了便利。司马光曾在其《记历年图后》一文中谈到其著作《历年图》被盗印的情况。最初,他写成该书,自认为“其书杂乱无法,聊以私便于讨论,不敢广布于他人也”,并不想将这本书公之于众。可没料到,这本书竟被书商刻印,还随意增删内容,改变原书卷数,甚至将其书名更改为《帝统》,并广为传播,严重损害了司马光的声誉和利益。无奈之下,司马光只好自己出资另行刊印,以便纠正前书之误。
苏轼有一次给朋友写信抱怨:“某方病市人逐于利,好刊某拙文,欲毁其板,况欲更令人刊耶……今所示者,不唯有脱误,其间亦有他人文也。”自己的书被盗版不说,盗版书粗制滥造,错字漏字现象比比皆是,甚至还把其他人的文字掺杂进来,让苏轼看后气得恨不能亲自去毁其印版。
面对盗版猖獗的问题,早在北宋时期,政府就出台了保护政府印刷物的权威性法令,到了南宋时期,刻印书籍者可请官府出面进行版权保护,如遇盗版情况,处罚的方式有“追人毁板”“追板劈毁”等。对于古代作家来说,反盗版最有名气的要数明末清初的戏曲家李渔。为了避免各种中间商的盘剥和书商的盗版事件出现,他的小说、戏剧和诗文集以及各式杂著的出版,大多都是自己印刷和自办发行,在当时这种方法对打击盗版还是十分有效的。
若从利益角度上讲,书商才是“盗版”的最大受害者。为此,古代书商也想了很多办法杜绝社会上的盗版和翻印问题。宋代时,书商已经有了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,就是把出版物向政府备案,以示合法,他人无权翻刻。另外,很多时候,书商还会在书的末页印上一段“版权声明”。在元代,《古今韵会举要》一书就有声明:“实昨承先师架阁黄公在轩先生委刊《古今韵会举要》,凡三十卷……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。但是篇系私著之文,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,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,节略翻刻、纤毫争差,致误学者,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,收书君子伏,伏幸藻鉴。后学陈谨白。”后世,类似的“版权声明”在很多书籍上都能见到,只是说法各异、字数不同而已,让今人读罢,不仅感到,与“翻印必究”有异曲同工之妙。